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524期【建诺每日法评】:我国涉外婚姻效力的认定问题

日期: 2021/12/16


我国涉外婚姻效力的认定问题

       各国社会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的不同导致各国对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在立法上有较大差异。但一般而言,只要结婚条件和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规定的均为有效。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我国一般是以“婚姻缔结地法律”来确定结婚的要件,进而判断涉外婚姻的效力。因此,在中国内地缔结婚姻,则适用中国内地法律,结婚实质条件应当符合中国《民法典》规定的必备条件,并根据中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如在中国港澳台地区缔结婚姻,由于港澳台地区与内地属于不同的法域,则分别适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立法关于结婚要件的规定判断该类涉外婚姻的效力。如在外国缔结婚姻,则须结合缔结婚姻所在的外国法判断该涉外婚姻的效力,需要符合该外国对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立法。
       但是,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5条的规定,如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法律。换而言之,即使适用外国法律在当地属于有效的婚姻,但该婚姻也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否则将被我国法院认定为无效。如某些多妻制国家与多名配偶缔结的婚姻在当地婚姻关系会被认定有效,但是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公共秩序保留,该婚姻关系在中国会认定为无效婚姻。



点评人:李丽珍,2020年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2017年毕业于五邑大学,获商务英语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