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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6期【建诺每日法评】:员工辞职被拒后自行离职,公司再将其辞退是否发生效力?

日期: 2021/12/08


员工辞职被拒后自行离职,公司再将其辞退是否发生效力?

        劳动者向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辞职,并在公司明确拒绝后,仍自行离职。此后公司以劳动者未履行工作职责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到底属于辞职还是被辞退?
       2020年3月初,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逐渐得到控制。3月5日,某公司经与员工小李协商,指派其前往国外出差。小李到达第三国后,发现陆续有前往该国旅游的游客被确诊患新冠肺炎。3月9日,小李以缺少个人防护用品和意外保险为由申请离职并立即回国,但公司予以拒绝。3月10日,小李自行回国,并按照防疫要求隔离。3月11日,公司以其未履行出差工作职责为由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关系。小李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仲裁。
本案中,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辞职,若理由成立,用人单位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如果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所以,劳动者主动离职后,其仍认可用人单位辞退行为,系欲获得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离职后,再行辞退劳动者,系欲“以儆效尤”。但如果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则不存在用人单位再行辞退,因此需要判断劳动者提起离职后,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无论提出离职的理由是否符合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时即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亦即,劳动者离职的意思表示达到用人单位时,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



点评:梁兴永,系梁当利律师团队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