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0期【建诺每日法评】:老人私下低价出售房屋给孙子,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日期: 2021/12/02
老人私下低价出售房屋给孙子,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李奶奶将与龚爷爷共同拥有的房屋低价卖给孙子小龚,不料却引发女儿龚女士的不满。
李奶奶与龚爷爷共育有龚大哥、龚女士两名子女,龚爷爷已于多年前逝世,生前未立下遗嘱。李奶奶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占有房屋的全部份额。2018年,李奶奶与小龚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李奶奶将案涉房屋以5万元转让给小龚,将房屋登记在小龚名下。小龚的父亲龚大哥则主张,其已代小龚向李奶奶支付5万元现金购房款,但未提交相关凭证。
龚女士则认为,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龚爷爷与李奶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建房,李奶奶与龚爷爷在明知被继承人龚爷爷的遗产未分割继承前是归属共同共有的情况下,仍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转移登记在小龚名下,严重损害了其合法利益。
李奶奶抗辩称,涉案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与被继承人龚爷爷没有关系,且涉案房屋由李奶奶出钱建造,并在2010年由龚大哥对案涉房屋进行加建及装修。且龚大哥认为,按照农村习俗,老人的房子都是留给同住的儿子及孙子,转让房屋的行为合情合理。
笔者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涉案房屋建成于被继承人龚爷爷与李奶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建造,为夫妻共有财产。龚爷爷生前未留有遗嘱,其法定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涉案房屋的一半为龚爷爷的遗产,应由龚爷爷的配偶李奶奶及龚大哥、龚女士继承。现李奶奶与小龚在明知存在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仍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涉案房屋并办理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龚女士请求确认李奶奶与小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点评:尹浩州,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