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8期【建诺每日法评】:未经许可根据摄影作品绘制美术作品是否构成版权侵权?
日期: 2021/11/20
未经许可根据摄影作品绘制美术作品是否构成版权侵权?
2011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摄影家薛华克诉油画家燕娅娅、北京瀚海拍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中,燕娅娅未经许可参照薛华克的摄影作品绘制油画,后通过瀚海拍卖公司拍卖该油画,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一审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第9条第1款第(14)项、第12条、第47条第(6)项和第49条认定燕娅娅将摄影作品改变成油画作品的行为,构成了对薛华克改编权的侵权,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拍卖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需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本案最大争议焦点为被告燕娅娅参照摄影作品绘制油画是否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但不排斥多个具有相同独创性的作品因巧合而诞生,因此对侵权作品的认定一般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要求。如果被控侵权作品的作者在创作前曾接触原告的作品,并且与原告的作品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除非存在法定抗辩事由,否则构成侵权。
本案中,燕娅娅的油画与薛华克的摄影作品达到实质性相似,并且油画创作不同于摄影创作,不是即时性的创作,而且需要漫长的绘制过程。因此,即使燕娅娅辩称只是在同一处地方写生才构成相似。但是单凭对场景的记忆是不可能与原告的摄影作品达到如此惊人的相似。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侵权。
本案是著作权相关的典型案例,充分展示了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此类案件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裁判规律,即“接触+实质性相似”,也为律师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提供了诉讼思路,值得大家参考学习。
点评:黄启乐,毕业于暨南大学,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成员,擅长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