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7期【建诺每日法评】:广告宣传中“绝对化用语”的法律风险
日期: 2021/11/19
广告宣传中“绝对化用语”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该条规定一般被视为广告中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的最直接的法律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只要使用了绝对化用语就必然属于违法。
绝对化用语的违法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必须使用了绝对化用语;二是绝对化用语应当作用于商品或者服务本身;三是使用绝对化用语目的是形成同业之间的对比,抬高自身、贬低他人,具有损害同行业竞争者利益的可能性;四是绝对化用语存在危害后果的可能性。如果只是对自身内部产品的描述或是企业自身设定的经营理念、愿望或目标等绝对化用语的使用并不是绝对禁止。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至10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到10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内容是否违法应当结合个案本身,绝对化用语是否违法应结合各方面的要素进行把握和判断。但是,对于企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而言,应当熟知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使用过于绝对化的用语,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处罚。
点评:李丽珍,2020年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2017年毕业于五邑大学,获商务英语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