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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1期【建诺每日法评】: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否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日期: 2021/11/13


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否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郭某入职某服饰公司后向该公司提交申请,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郭某以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司法实践对是否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支付请求权仍存在争议,在(2021)京民申3465号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社保的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点评:李咏琪,毕业于悉尼科技大学,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