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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0期【建诺每日法评】:钢琴记谱方法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谭世然诉北京千琦科贸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案例分析

日期: 2021/11/02


钢琴记谱方法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谭世然诉北京千琦科贸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案例分析

       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谭世然、深圳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千琦科贸有限公司、幺亚强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中,原告以其自创的钢琴记谱方法改写了《欢乐颂》等公有领域的曲谱,被告未经许可将其曲谱在网络上进行了传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综上,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自创的记谱方法以及该记谱方法改写的曲谱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告改写的曲谱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作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那么,为什么原告的记谱方法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该法条其实明确了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即独创性及可复制性,其中独创性至关重要。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改编曲谱”并非通常意义上使用简谱、五线谱的记谱方式创作的音乐作品,仅仅是一种便于不识简谱、五线谱的人员能够使用钢琴记谱的形式创作的音乐作品,仅仅是一种便于不识简谱、五线谱的人员能够使用钢琴弹奏上述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作品的指法及指位标记。因此,原告改写的曲谱不具有独创性,而是对公有领域音乐作品的复制。
       本案是关于著作权保护客体标准的典型案例,法官在判决中阐明了著作权客体需要符合的法定标准。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操作方法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点评人:黄启乐,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成员,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及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