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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9期【建诺每日法评】: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招录条件需要先行细化!

日期: 2021/11/01


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招录条件需要先行细化!

       试用期是员工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是一种双方供双向选择的阶段。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只凭公司单方面说一句“不合格”就行。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新招用员工试用期不合格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案件,对“不胜任工作岗位”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作出精准区分。
       元某于2020年上半年入职一家电脑公司,岗位为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6个月试用期。元某在试用期内出现多次未能准确理解上级领导的指示,而且未及时完成公司交办工作任务的情形,于是,公司以元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元某的劳动合同。元某认为,其自身能力符合电脑公司当初的招聘条件,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双方争议引发了仲裁、诉讼。
       苏州中院审理认为,元某作为公司软件工程师,在试用期内出现多次未能准确理解且未及时完成公司交办工作任务的情形,电脑公司对元某试用期考核作出不能胜任的判断,法院予以尊重。但该公司在软件工程师岗位的招聘条件中,除了对学历、专业、相关工作经验年限的要求有所明确外,对熟悉网络、编程等技术的要求并没有具体细化,所以不足以认定元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首先要考虑的是采取职业培训、调整岗位等措施。本案中,电脑公司以元某试用期内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径行解除与元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法院认为有欠妥当,应支付元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我们认为,企业在招用员工发布录用条件时,应对录用条件具体、细化。这样经由试用期考察、考核后才容易更为客观、准确地证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如不能证明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仅能证明其是不能胜任工作的,首先需给予其培训或必要调岗。



点评:梁兴永,毕业于韶关大学,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执业律师,擅长公司法、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