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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5期【建诺每日法评】:发出《录用通知书》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预约合同违约?

日期: 2021/10/28


发出《录用通知书》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预约合同违约?

       对于求职者来说收到offer是一件令人开心的事情,但是遭遇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又被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件如何处理?唐某于2016年10月25日收到甲公司发出的《录取通知书》且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试用期等重要信息,要求唐某提前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携带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入职,并通过微信沟通确定于2016年12月1日入职。唐某依照上述要求与原单位辞职办好手续,并做好了入职准备(搬家、租房)。2016年12月1日甲公司未同意唐某入职。唐某直至2017年4月4日才找到工作。唐某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唐某产生了工资福利损失、离职经济补偿金损失、年终奖损失及五险一金损失等,遂诉至法院。
       经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录用通知书》在性质上系甲公司向唐某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要约。唐某收到该通知书后通过微信的方式对入职时间进行确定,即唐某作出了有效承诺。唐某、甲公司之间成立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预约合同。唐某在求职简历中载入不真实信息,虽确实不妥,有违诚实信用,但甲公司在履行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告知唐某该职位可能内部调派,已经明确表示不履行《录用通知书》中的义务,简历作假与甲公司不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义务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甲公司以简历作假为由拒绝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不履行前述义务的法定情形和约定情形,其无权拒绝履行《录用通知书》中的义务。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出发,故甲公司不与唐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构成对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违反。最后法院支持了唐某要求甲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我们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否则会对违约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点评:袁淑玲,毕业于广东海洋大学,实习律师,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