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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期【建诺每日法评】:老人为2元乘车费竟殴打公交司机

日期: 2021/10/03


老人为2元乘车费竟殴打公交司机

       老人接孙子放学搭乘公交车,为了孙子的2元乘车费与公交司机发生争执,因其孙子身高超过1.3米需要买票而与公交司机发生争执,认为司机说话欠礼貌,相互辱骂。在乘客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依然拉拽正在行驶车辆的公交司机的手臂。司机停车报警。案发当时,公交车上共有乘客10余人。    
       笔者认为,覃某昌无视国家法律,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近年来,抢夺公共交通工具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公交司机等干扰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今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种行为在刑事处罚上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一独立罪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发布之前,司法实践中,骚扰甚至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公交车司机,导致车辆有随时失控的风险,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造成危险,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点较高,为了更好的罚当其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后,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定义更明确,量刑起点更低,只要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就有可能入刑!



点评:尹浩州,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