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0期【建诺每日法评】:从腾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看盗链行为侵权问题
日期: 2021/09/28
从腾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看盗链行为侵权问题
2015年5月20日,腾讯公司发现“电视猫视频手机版(安卓)”,中在线播放的“北京爱情故事”与腾讯公司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北京爱情故事》内容相同。经司法鉴定:“腾讯视频”采取了针对其视频剧集的播放地址加密,并通过密钥鉴真获取视频密钥的技术措施保护其视频剧集的播放地址;“电视猫视频”应用软件在播放《北京爱情故事》时,通过技术手段解析了应该只由腾讯公司专有的视频播放服务程序才能生产的特定密钥ckey值,突破腾讯公司的安全防范措施,获取了服务器 v.qq.com中存储的视频数据并进行解码播放(盗链行为)。腾讯公司遂向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千杉公司(电视猫软件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千杉公司辩称:其是通过爬虫技术抓取“腾讯视频”或其他网站的相关信息,从而获得有效视频源播放地址进行链接播放,未实施作品的提供行为,不属于《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规定的提供作品行为。
最终两审法院均认定千杉公司盗链行为构成提供作品,侵犯腾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事实上对盗链行为的性质进行了明晰。现有的司法解释将“提供行为”解释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该解释列举了可以作为“提供行为”的几种方式,其中虽然未包括盗链行为,但该司法解释并未将提供行为仅仅限定在上述方式的范围内。结合本案,千杉公司通过破坏技术措施,直接从腾讯视频的存储服务器中抓取视频数据,并将该数据内容由腾讯视频的服务器直接传输到“电视猫”进行解读、播放,虽然未实施将涉案视频置于服务器的行为,且从技术上该行为仍是通过链接技术来实施的,但因为该链接之上附加了千杉公司有意识的破坏技术措施等行为因素,超出了网络技术服务应有的范围,事实上导致其能够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导、操纵整个传播流程,实际上窃取了作品传播者的地位,使得涉案视频在未经权利人允许的范围和渠道进行传播,因此构成未经许可的作品再提供行为。
点评:何山,西南政法法学学士,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擅长于知识产权和保险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