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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期【建诺每日法评】: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后又立遗嘱的,怎么处理?

日期: 2021/09/04


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后又立遗嘱的,怎么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公民)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规定,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后又立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的话,优先按协议处理,所以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顺序优于遗嘱,先由受遗赠人取得所指定的遗赠给其的遗产,再进行遗嘱继承。

点评:梁健荣,执业律师,有三年多的执业经验以及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