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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期【建诺每日法评】:买方可否以卖方不开发票为由拒付货款?

日期: 2021/07/02


买方可否以卖方不开发票为由拒付货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可见我国税收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经营活动应当开具发票,不开发票将违反法律规定。但是,法律对于当事人之间付款和开票的先后顺序并无明确规定,那么买方可否以卖方不开发票为由拒付货款呢?
       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发票为支付货款的必要条件的话,卖方所负开具发票的义务不属于主给付义务,而是属于从给付义务,且这一从给付义务与买方支付所欠货款这一主给付义务并不能构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而且在一般的交易习惯中,发票均是在对方付款之后再根据所付款项的具体数额予以开具的,因而不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买方以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的抗辩是不能成立的。但是,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提供发票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必要条件的话,此时提供发票的义务已成为卖方的主义务,卖方不提供发票,买方是有权拒绝付款的。



点评:梁健荣,执业律师,有两年的执业经验以及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