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7期【建诺每日法评】:从阿迪达斯商标侵权纠纷看商标侵权赔偿标准
日期: 2021/07/01
从阿迪达斯商标侵权纠纷看商标侵权赔偿标准
阿迪达斯公司拥有“adidas”系列商标权,且知名度高。阮国强等人出资注册成立的正邦公司于2015至2017年先后三次被行政部门查获侵犯阿迪达斯公司“adidas”系列商标权的鞋帮产品。阿迪达斯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阮国强等人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2641695.89元。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正邦公司主观恶意非常明显,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后果恶劣,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该院选取189元/双正品鞋单价作为计算依据,采信阿迪达斯公司提供的2017年度会计报表所显示的50.4%的毛利润率,并将正邦公司第三次被查获的6050双鞋帮计算为销售量,又考虑被诉侵权产品均为鞋帮产品,并非成品鞋,尚不能直接用于消费领域,酌情扣减40%,最终以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345779.28元的三倍确定了1037337.84元的赔偿数额。
准确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前提。本案对于商标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有一定示范意义,即按被侵权产品正品市场价格、侵权产品实际销量及毛利率计算侵权损失,同时考虑侵权产品状态、侵权情节是否恶劣,计算相应的赔偿系数。该计算模式采用原告举证的正品市场价格及毛利率实际上是坚持了对被侵权人有利的优势证据标准,这一做法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同时考虑到产品并非成品状态,酌情扣减40%的赔偿系数,也体现了二审法院并非一味加重赔偿,而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点评:何山,西南政法法学学士,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擅长于知识产权和保险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