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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期【建诺每日法评】:从广东省高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看职工带薪年休假

日期: 2021/05/06


从广东省高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看职工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每个“打工人”应该都知道“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一标准。但是,你知道工作年限如何计算吗?
       沈某参加工作后,先后入职若干单位,2006年4月在离开前一用人单位之后随即入职某设备公司。2019年7月,沈某以其入职后未享受过年休假待遇为由,与该设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诉请设备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所以,即使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也应当认定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广东省高院将沈某在入职设备公司之前的工作时间也进行了累计,以此确定沈某享有的年休假天数,并据此认定其应得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沈某这一典型案例对于推动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小律在此提醒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安排年休假,不要因小失大。



点评:马云艳,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