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3期【建诺每日法评】:网络非法外之地,发言需合法!
日期: 2021/05/05
网络非法外之地,发言需合法!
2020年7月7日,郎某某和何某某造谣 “取快递女子与快递员有不正当关系”,并将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数十张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淫秽评论。之后,上述偷拍的视频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总数2万余人),引发大量低俗评论,多个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对上述聊天记录合辑转载推文(总阅读数2万余次), 影响了谷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并引发热议。
谷女士报案后,两男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公安发布警情辟谣后,并无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实际上该事件已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规定指导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自诉转公诉。目前我国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五种情况: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今年4月30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两被告不仅已经实质性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需要向当事人道歉、给予经济赔偿、并多平台多渠道公开澄清事实,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网络公共空间也存在公共秩序,我们尊重言论自由,但自由不是没有边界,合法是自由的前提。我们应当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谣言止于智者,合法行使权利,依法维护权利。
点评:袁淑玲,就读于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