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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期【建诺每日法评】:辞职后发现怀孕,可以恢复劳动关系吗?

日期: 2021/05/01


辞职后发现怀孕,可以恢复劳动关系吗?

      赵某于2018年6月入职A酒店担任财务总监助理。2019年3月,赵某因个人发展原因向A酒店提交辞职报告,后双方于2019年4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5月初,赵某就医检查发现自己已怀孕,经确认为妊娠10周。赵某认为自己怀孕的事实发生在在职期间,其提交的辞职报告违反了本人真实意思,属于重大误解,遂向A酒店提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A酒店不同意。赵某为此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中赵某辞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那么,赵某的解除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赵某系因个人发展原因提出辞职,该解除行为是赵某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她完全可以等检查结果出具后再行决定是否辞职,而其未作检查或者在检查结果尚未出具之前便行使解除权,是其自我意志的体现,其是否知晓自身已怀孕并不影响这一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此种行为所产生的风险由赵某本人自行承担。因此,赵某辞职的行为,不符合重大误解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不存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赵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应支持。



点评:唐婉雯,有多年上市公司工作经验,擅长于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纠纷、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