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312期【建诺每日法评】:入职2小时便猝死,是否构成工伤?

日期: 2021/04/20


入职2小时便猝死,是否构成工伤?

       2020年10月底,上海金山区朱泾镇万枫公路上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松江的一家中介公司,加急招聘了一位河南籍的操作工李某伟。10月29日晚上22时20分,李某伟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当工作至10月30日凌晨0时25分时,他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
       工友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约20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对李某伟实施现场抢救,但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噩耗传到河南老家,家属痛不欲生,于是从河南赶往上海,找到了公司负责人要求赔偿。
       律师点评:本案中,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李某伟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这一问题的判断我们首先要看双方的时间点。“……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通过松江的一家中介公司,加急招聘了一位河南籍的操作工李某伟。10月29日晚上22时20分,李某伟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难看出,10月29日晚上22时许,双方便办理了正式入职手续并到岗进行生产工作直至10月30日凌晨猝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判断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基于用工这个客观事实。因此,在本案中,劳动者是李某伟,用人单位是上海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第二个问题,本案中劳动者猝死于是否构成工伤呢?判断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判断。在本案中,劳动者李某伟10月29日晚10点便进行生产工作,10月30日凌晨猝死于工作岗上。该情形属于比较标准的工伤三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虽然,用人单位主张并未安排劳动者重体力劳动,但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符合工伤认定标准,该情形仍属于工伤范围,可以适用工伤赔偿流程。
       站在资方(用人单位)角度如何尽可能规避此类风险:
       ① 招聘考察要全面,入职体检很重要。
       ② 一定要给员工上保险,切莫贪小利吃大亏。



点评:陈朝钦,毕业于广州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于企业法律服务等非诉业务,民商事、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