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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期【建诺每日法评】: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不必然可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

日期: 2021/04/19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不必然可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

       “失信”以及“限高”都是在执行阶段对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进行限制,“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但并非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
       “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失信”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条,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而“限高”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点评:陈社汉 ,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