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4期【建诺每日法评】:“医美乱象”消费者如何维权
日期: 2021/04/12
“医美乱象”消费者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1日,张某、于某来到威海某医疗美容公司咨询美容事项。该公司为二人设计了悬眉定位、祛眼角纹等医疗美容项目,收取每人医疗费1万元。次日,该公司对张某、于某实施了手术。当晚,张某就因头疼发烧被送往医院治疗。2020年1月15日,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作人员陈述已向审批机关提交了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相关材料,尚未拿到证。2020年4月9日,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6140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之后,张某、于某以该公司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系在无资质的情况下行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返还服务费用,并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和准确,不得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演示等宣传行为。本案中,该公司在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张某、于某实施医疗美容手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张某、于某要求返还服务费用,并三倍赔偿价款损失,证据充足,与法有据,予以支持,遂判决该公司返还张某、于某手术费各10000元、赔偿损失各30000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点 评
医疗美容机构应当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后,才可以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科目范围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时,应当确认该机构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许可,选择的项目是否在经营范围之内,主诊医师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开展美容项目之前,应当与医疗美容机构就具体事项签订合同,要求医疗美容机构将实施项目的禁忌、效果、风险、注意事项等如实告知,必要时写入合同。切忌轻信微信朋友圈或美容机构的虚假广告。如果因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受到损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
点评:何山,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