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期【建诺每日法评】:法定代表人以虚假公章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 2020/11/03
法定代表人以虚假公章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商事活动中的职务行为不同于一般自然人之间的代理行为。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授权,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其有权代理或者代表公司整体意志作出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所为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职务行为。一个有职务身份的人使用不真实的公司公章假意代表公司意志从事民事活动,该行为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不能仅仅取决于合同所盖印章是否为公司承认的真实公章,亦应当结合行为人所为之行为是否属于其行使职权的范围,即在假意代替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时候是否存在能够被善意相对人相信的权利外观。即使未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亦或是合同订立者擅自加盖虚假公章的,只要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代理人代表公司而为的职务行为,并且其在合同书上的签章的行为是真实的,仍可能被视作公司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亦将由公司承担。
点评:陈锦轩,毕业于孝感学院,现为执业律师,擅长刑事、合同、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