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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8期【建诺每日法评】:婚外情赠与财产,另一半能要回吗?最高检指导案例:全额返还!

日期: 2026/08/24


婚外情赠与财产,另一半能要回吗?最高检指导案例:全额返还!

案情简介

冯某慧与何某荣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7年,何某荣在广东东莞某沐足场所结识管理人员李某,此后两人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

20178月至201911月,何某荣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先后向李某转款共计37.94万元,其中不乏“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期间,李某向何某荣转账9.13万元,并代何某荣支付沐足消费款5.64万元。

冯某慧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李某返还38.58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了冯某慧的全部诉讼请求。 冯某慧上诉后,二审法院虽认定赠与无效,却认为何某荣仅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50%份额,故仅判令李某返还11.59万元。 冯某慧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核心在于:婚外情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还是仅返还无过错方的一半份额?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何某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发生婚外情,并向李某大额转款,该赠与行为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返还范围,再审法院明确指出: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何某荣无权单独处分全部共同财产。二审法院将共同财产拆分为各自一半再分别处分的逻辑,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赠与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全部财产,而非部分返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李某取得赠与财产已无合法依据,应当全部返还。

第三,法院不得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 冯某慧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全部赠与财产,并未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法院在当事人未诉请分割的情形下主动分割共同财产,超越了处分原则对裁判范围的限定。

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亦指出:二审判决部分返还,实质上变相认可了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损害了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

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李某返还冯某慧23.17万元(37.94万元扣减李某转回及垫付的14.77万元)并支付利息。

以案说法

婚外情赠与,无过错方可以全额追回。 夫妻一方因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绝对无效。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已无合法依据,应当全部返还。

返还全部,而非一半。 实践中常有观点认为出轨方有权处分自己的一半份额,配偶只能追回另一半,但本案再审判决明确予以否定。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赠与行为因整体违背公序良俗而全部无效,不因内部共有关系而变为部分有效。法院在无过错方未诉请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不应主动为出轨方划分份额后再判决返还。

无过错方维权要点:

1时固定证据:保存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截图等财产证据,以及配偶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如聊天记录、照片、录音录像等)。

2以自己名义起诉:无过错方可以直接起诉第三者,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财产,无需以离婚为前提。

3诉讼请求要准确:应明确主张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无需主动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免画蛇添足。

4对判决不服可申请检察监督:本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25号),如果遇到类似错误裁判,可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第153条、第157条(本案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条、第153条、第15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25条[本案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17条]

一审: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20)川1722民初34号民事判决(2020年4月30日)

二审: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7民终1207号民事判决(2020年8月18日)

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民再204号民事判决(2022年10月31日)

入库编号:2025-18-2-102-001

 

点评人:李世杰,毕业于五邑大学,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