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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5期【建诺每日法评】:借钱给朋友,朋友不幸意外离世,亲属全都放弃继承,怎么办?

日期: 2026/08/20


借钱给朋友,朋友不幸意外离世,亲属全都放弃继承,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22年间,陈某因生意周转多次向江某借款,累计140万元,双方补写借条并均有转账记录佐证。

2023年9月,陈某意外去世,其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全部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明确放弃继承全部遗产,亦不承担遗产管理职责。

2024年1月,江某起诉陈某法定继承人要求还债,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此后,案外人何某向法院申请指定某居民委员会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予以指定。江某遂以该居委会为被告,诉请其在陈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贷关系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经逐笔核算,认定陈某尚欠江某借款本金68.1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第1147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负有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职责。

案涉借款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依法适用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已全部放弃继承,且有生效判决指定某居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其应在管理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关于利息,因无书面约定,酌定逾期利息自江某首次起诉立案之日起按LPR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某居民委员会在其管理陈某的遗产范围内向江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以案说法】

本案是《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典型实践。当债务人去世且全体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债权人往往陷入“无人可诉”的困境。遗产管理人制度填补了这一空白——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承担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的法定职责。

本案提醒债权人:借款人去世后,若全体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陷入“无人可诉”的困境时,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待管理人确定后再另行起诉,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破解诉讼僵局。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