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8/20
生态环境法典首案:民生噪声纠纷中的司法革新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当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当庭宣判,一起普通的商住邻里低频噪声纠纷,成为新法落地的司法样本。案情概述如下:一楼水产商铺的鱼缸制氧设备24小时运转,通过墙体向二楼传导低频振动噪声,致63岁住户长期失眠、神经衰弱,最终诉至法院。
本案最具突破性的裁判规则在于:即便噪声监测数值未超过国家标准,只要持续产生振动噪声扰民、超出一般公众容忍限度,经营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判决直接回应了旧法时代噪声维权的核心困境——长期以来,噪声污染认定高度依赖分贝数值,“不超标即合规”成为普遍裁判逻辑,大量低频噪声、持续性振动等“达标扰民”问题成为维权真空地带。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作出了关键调整,明确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这一界定将“未采取防控措施”与“干扰他人”并列为认定要件,实现了从“唯数值论”向“实质损害导向”的转型。在举证责任层面,本案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倒置规则。依据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仅需要初步证明存在污染行为、自身遭受损害、行为与损害存在关联性,无需完整证明因果链条。该制度极大降低环境受害人举证负担,回应了环境侵权中受害人信息不对称、专业能力不足的现实困境。本案中,原告提交就医记录,结合现场勘验证实设备振动侵扰事实,举证义务即初步完成,被告未能证明振动噪声与原告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令被告限期完成设备减振降噪改造,赔偿原告医疗费 121.4 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 元,兼顾停止侵害与精神权益救济。
本案裁判妥善平衡经营权益与居民安居权益。商事经营活动是城市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经营自由不能以损害周边群众基本居住权益为代价。法院没有简单判令拆除设备、直接否定商铺经营,而是引入环境专家,探寻最小损害的整改方案,践行损害最小化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原则,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
点评人:冯明璧,执业律师,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本科,曾在本地主要的金融贷款机构任职多年,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历,专注于金融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领域。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