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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3期【建诺每日法评】: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制度“填平为主,惩罚为辅”

日期: 2026/08/07


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制度“填平为主,惩罚为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无形,侵权造成的商誉丧失、市场机会流失等损失客观上存在,却极难量化。为防止权利人因“算不清账”而得不到任何救济,法律预设了3万至500万的赔偿区间,进行法律拟制性填平。同时,将“侵权性质、情节”作为裁量基准,意味着赔偿额已具有惩罚矫正性。


点评人:张少青,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建诺律师当当分队的实习律师,曾获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二等奖和三等奖,北京市优秀毕业生,全国高校商业精英挑战赛国际贸易竞赛“涉外商事法律服务”赛道一等奖,法律功底扎实,对民商事法律纠纷、刑事法律深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