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74期【建诺每日法评】:转租权的原则与例外
日期: 2026/07/29
转租权的原则与例外
原则:经出租人同意享有转租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例外: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结论:承租人转租租赁物须取得出租人同意,双方可以在事前约定;出租人在知道转租人存在转租行为时,要及时提出异议,以保障自身权益。
点评人: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建诺律所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司法机关工作经验带来丰富专业说服能力,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贴心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