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7/27
飞伞十七秒,伤人需重赔
导言:滑翔伞飞行作为热门户外体验项目,兼具观赏性与刺激性,属于法定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此类项目经营者相较普通商户,负有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简介:2025年4月,小李线上购买某体育公司滑翔伞飞行及拍摄服务,签署《安全告知书参与声明》后,在教练员陪同下升空体验。起飞仅17秒,滑翔伞突发迫降,直接撞击路边金属护栏,小李左腿猛烈磕碰护栏致重伤。经医院诊断,其左足多处粉碎性骨折、脱位,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李主张事故系教练员操作失误、基地未尽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遂起诉运营体育公司及承保意外险保险公司,索要全部损失赔偿。
审理结果:法院查明涉事体育公司无滑翔伞合法经营资质、教练操作存在明显失误,场地防护、护具配备均不到位,多重管理过错是事故主因;小黄自愿参与高危运动,自身未尽充分防护义务,存在次要过错。依据过失相抵规则,判令体育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
法律评析:
1. 高危体育经营者负有升级安全保障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滑翔伞属于高危险性体育运动,经营者安全保障标准远高于普通商铺,涵盖资质合规、专业人员操作、全套防护装备、场地缓冲设施、风险全程管控全流程。
2. 自甘风险不能免除经营者人为过错责任
《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仅适用于运动本身固有、无法规避的自然风险。本案事故并非滑翔伞飞行固有风险,而是无证经营、教练操作失误、场地防护缺失等人为管理漏洞叠加造成,不属于参与者应当自行承担的运动风险,经营者不能以此免责。
3. 双方均有过错时可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小李明知滑翔伞存在受伤风险,体验时未主动完善自身防护,对损害扩大存在次要过错,法院据此划分责任比例,兼顾经营者管理过失与消费者自我注意义务。
笔者寄语:滑翔伞飞行凭借独特的空中体验,成为不少人喜爱的户外休闲项目,但高危运动背后暗藏不小安全隐患,经营方绝不能仅凭一纸风险告知书,就放松全流程安全管理。从事滑翔伞等高危险性体育经营,经营者应当依规取得完整运营资质,配齐适配项目的全套防护用具,规范教练员专业操作流程,在起降、迫降区域增设缓冲防护设施,以更高标准落实安全保障义务,从源头减少意外发生。
对于广大运动爱好者,在选择户外高危项目时,不妨多一份谨慎,提前核验商家经营资质,上身体验前主动检查防护装备是否完备。如若不幸在运动过程中遭遇人身伤害,记得妥善保管消费记录、现场视频、就医单据等证据,可通过侵权损害赔偿与保险理赔途径理性维权。
点评人:古煜文,执业律师,具有人民检察院及公证机构工作经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与全面专业定制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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