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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1期【建诺每日法评】:网约车平台未尽审核义务,醉酒乘客“开门杀”,各方如何担责?

日期: 2026/07/20


网约车平台未尽审核义务,醉酒乘客“开门杀”,各方如何担责?

【案情概要】

网约车司机王某无证营运,搭载醉酒乘客赵某。车辆等候红灯时,赵某贸然开门撞伤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某,致其十级伤残。经查,王某自2023年注册以来从未取得网约车“双证”,平台未予清退仍持续派单。事发车辆投保时为家庭自用性质,商业险因营运而免责。刘某将乘客赵某、司机王某、网约车平台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网约车平台是否应对司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形态的责任。法院从三个层面予以明确:

1、平台虽与司机签订《服务合作协议》,但司机接单、定价、结算均由平台设定,营运高度依赖平台,不具备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平台实质上构成组织、管理和控制,不能以“合作关系”或“信息中介”自居免责。

2、平台未履行“双证”事前审核法定义务,持续向无证司机派单,放任不合格运力进入营运体系。该过错显著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并导致商业三者险因车辆使用性质改变而免责,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平台应在过错范围内与司机承担共同责任。平台过错系损害间接原因,故对司机应赔偿数额的40%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实务启示】

对网约车平台而言,履行“双证”审核是法定义务而非合同附随义务。放任无证司机接单、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不仅触发保险免责,还需自行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对司机和乘客而言,司机未尽安全提示义务、醉酒乘客贸然开门均须按过错比例担责。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而言,超速行驶亦将按比例分担损失。各方均应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出行安全。


点评人:李晓琳,具有大型央企与头部房企从业经验,专注各类民商事纠纷,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