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7/15
法律点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2026)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发布并施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工解释二》),与2021年《建工解释一》配套适用,共23条,聚焦招投标效力、资质挂靠、实际施工人权利边界、价款结算及优先受偿权等长期争议焦点,标志着建工裁判规则从"兜底保护"向"精准规制、回归民法典"转型。
主要修法亮点:
严控挂靠与出借资质:明确出借资质协议无效,出借方主张挂靠费、管理费不予支持,法院应将违法线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门,从司法端否定挂靠违法收益。
重构实际施工人规则: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应依《民法典》代位权制度行使权利;仅挂靠情形下发包人"明知"时,挂靠人方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
招投标效力双向调整:必须招标项目订立合同时未招标但起诉时已调出强制招标目录的,不当然认定无效;但以"明招暗定"、先定后招等方式虚假招标的中标合同无效。
结算规则精细化: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且无约定时,按"已完工程量比例折算"确定价款;无效合同工程合格时可参照包括计价、调价、付款节点在内的全部价款条款折价补偿。
优先受偿权限缩明确:承包人仅就工程价款本金享有优先受偿权,逾期利息、违约金、窝工损失等不在优先范围内;非因承包人原因拖延审计的,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价款,防止恶意拖延结算。
质量保证金与退场衔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退场且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质保金返还期限自退场之日起算,而非等待整体竣工。
法律意义:
《建工解释二》强化了对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的否定评价,压缩了挂靠牟利与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空间,倒逼市场主体规范招投标与资质管理。通过统一未完工工程结算方法和优先受偿权边界,减少同案不同判,提升司法预期稳定性。同时压实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强调工程质量为核心对价,平衡了发包人、承包人、抵押权人及建筑工人多方利益,对引导建筑业从"形式合规"走向"实质质量"具有里程碑意义。
点评人:黄启乐,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成员,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及民商事纠纷。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