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7/15
劳动者未主动告知犯罪记录,用人单位能否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刘某应聘某公司制面厂岗位,完成健康体检并取得《食品安全培训健康体检合格证》。同年9月2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若刘某以欺诈手段使公司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公司可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刘某此前曾受过刑事处罚,但公司在面试及签约过程中未就此询问,刘某亦未主动告知。刘某通过试用期并正式工作。2024年3月,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公司反申请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因仲裁逾期未裁决,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劳动者如实说明义务的范围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且通常以用人单位明确询问为前提。公司未就刑事处罚事项询问刘某,合同亦未约定受过刑事处罚者须主动告知或不得入职。在此情形下,刘某未主动披露不能认定为故意隐瞒,亦不足以认定其具有使公司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主观故意。刘某已通过试用期并能胜任工作,其曾受刑事处罚未对工作或公司利益造成实际影响。劳动权系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刑罚执行完毕后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有效。
【以案说法】
本案明确了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的边界。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该义务应以岗位关联性和用人单位询问为前提。刑事处罚是否属于须主动告知的信息,应审慎判断: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特定犯罪记录为从业禁止条件,或该犯罪与拟任岗位具有高度关联性,否则不应认定劳动者负有主动告知义务。用人单位若将刑事处罚视为录用障碍,应在招聘中明确询问或在合同中约定。本案提醒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未主动披露与前科无关的信息为由否定合同效力,否则将不当限制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