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7/10
用人单位提出代扣劳动者个税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上海某公司与施某劳动争议,法院判决支付施某工资差额102039.80元及经济补偿金296000元。执行中,公司主张代扣个税22588.67元后实付378001.23元,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结果】
徐汇区法院驳回异议,上海一中院复议维持。法院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未提及代扣个税,该问题属税务法律关系调整范围,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裁判要旨】
执行依据确定支付金钱义务的,法院应严格按判决数额执行;用人单位主张扣除税费的,不予支持。
【案情分析】
本案为入库案例(编号2024-17-5-202-048),核心逻辑:执行程序奉行形式化审查,法院仅审查执行依据本身,判决未写明“税前”或“税后”,即按全额执行,代扣代缴问题由税务机关处理。
但用人单位另有救济——不当得利之诉。如(2023)京02民终3599号案,公司代缴个税后未足额支付,劳动者申请执行扣划10600元,公司起诉要求返还。二审改判支持,认定劳动者就代缴税款所得利益缺乏法律根据,应予返还。两案共同构成完整救济链条:执行阶段不认可直接扣税,执行完毕后可通过不当得利追偿。
【律师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执行中面临代扣代缴困境时,可按以下路径维权:
第一,虽然主流司法实践不支持在执行中直接扣税,但提出异议可争取时间、固定证据,并为后续诉讼留存程序记录。
第二,执行异议被驳回后, 用人单位应先行全额支付执行款,随后以劳动者“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为由,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要求返还代扣代缴的税款。
第三,用人单位应提交完税凭证、税务申报记录、代扣代缴明细等,证明已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四,建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为税前工资,并在仲裁或诉讼阶段主动向裁判机关说明代扣代缴安排,争取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从源头减少争议。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