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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8期【建诺每日法评】:查封在先,和解在后:租金权益能否对抗“带租拍卖”买受人

日期: 2026/07/06


查封在先,和解在后:租金权益能否对抗“带租拍卖”买受人

案情简介:

A与B签订《工业用地租赁合同》,承租了B设定了抵押权的土地,A在土地上修建厂房。后来B由于与他人有债务纠纷,导致该土地被查封执行。查封后,A因B未告知土地有抵押且土地反复挂牌拍卖影响租金收益起诉B赔偿损失,A与B达成减免租金和缩短租期的《和解协议》而撤诉。此后,该土地进入执行拍卖程序,C公司竞买成功。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已明确披露了A与B的租赁关系,即该土地为“带租拍卖”。C公司取得产权后,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起诉主张其已承继原出租人的地位,有权按原租赁合同标准向A收取全额租金,并否定了A与B在查封后恶意串通达成的那份《和解协议》中减免租金的效力,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

法律分析:

1.时间节点是关键红线

法律保护“买卖不破租赁”的核心前提是租赁关系成立于法院查封之前。查封后,被执行人对财产的权利已受到司法限制,其自行处置财产(包括签订或变更租赁协议)的行为,原则上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2.该和解协议的性质是“债权”而非“物权”

查封后达成的和解协议,仅属于被执行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内部债权约定。它未经法院许可,不能对作为新所有权人的竞买人产生约束力。竞买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附有司法公信力的物权,其权利效力优先于查封后形成的债权。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

该和解协议是在查封后为了规避执行(例如,约定减免承租人的租金),应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或竞买人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此类行为无效,不能作为对抗竞买人收取租金的理由。

结论:

土地查封后达成的和解协议,无法对抗带租拍卖的竞买人收取租金的权益。竞买人有权依据法院的拍卖成交裁定,要求承租人自成交之日起向其支付租金。恶意利用查封后的和解协议对抗执行,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



点评人:张少青,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建诺律所当当分队的实习律师,曾获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二等奖和三等奖,北京市优秀毕业生,全国高校商业精英挑战赛国际贸易竞赛“涉外商事法律服务”赛道一等奖,法律功底扎实,对民商事法律纠纷、刑事法律深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