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6/24
关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出台后是否影响超龄劳动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认定的分析
江门市人社局2023年发布《以案说法》的案件中,明确了依据《广东省高院、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超龄劳动者工伤可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026年5月10日公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要求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同时明确“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本律师认为,在未颁发新办法前,不能生搬硬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直接认为超龄劳动者可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一结论可从立法目的得到印证:在《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对未享养老待遇的超龄劳动者,未找到工作可继续参保或领取失业补助,但该条款在正式稿中被完全删除,全文二十六条再无任何关于失业保险或失业补助的规定。
这一立法变化,体现了立法机关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范围的审慎考量——第一,若立法者认可超龄劳动者与适龄劳动者在就业保障上处于同等地位,理应将失业保障条款保留并完善。删除该条款表明,超龄劳动者的就业保障不应达到与适龄劳动者同等的程度。第二,失业保险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制度功能上均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基础。既然立法者删除了失业保险条款,说明超龄劳动者不应享有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各项保障待遇。同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为以就业能力损失补偿为制度目的的项目,在超龄劳动者身上同样缺乏适用基础。第三,从劳动者身份角度分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失业保险均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前提。超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构成劳动关系,亦不存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法律概念。因此,失业保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各项制度目的,在超龄劳动者身上均无法实现。这一底层逻辑,与《暂行规定》将超龄劳动者权益限定于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项基本权益的立法选择相吻合——上述四项权益均属于劳动过程中的保障,而非脱离劳动后的失业救济或再就业补偿。
综上,《暂行规定》删除失业保险条款的立法变化深刻揭示了立法机关对超龄劳动者就业保障范围的审慎限缩立场,该规定的出台并未改变、也不应改变司法机关对超龄劳动者不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认定结论。
点评人:梁兴永,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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