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2131期【建诺每日法评】:鸭肉冒充鹅肉售卖的法律风险评析

日期: 2026/06/16


鸭肉冒充鹅肉售卖的法律风险评析

近日走红的鹅腿阿姨被曝以鸭腿充当鹅腿售卖,引发公众对餐饮领域“以假充真”行为法律边界的热议。现实中,不少餐饮经营者为降低成本,用鸭肉替代鹅肉对外销售,这类行为绝非简单的商业失信,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违法行为,多地法院已有相关刑事判决作出明确规制。

在司法实践中,鸭肉冒充鹅肉销售的行为已被多地法院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的刘某,长期购进鸭肉制品加工后冒充鹅肉售卖,累计销售金额超22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北京市西城区的潘应坤、伍祖红二人,在超市档口将鸭肉制作成烧鹅对外销售,涉案金额29万余元,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各处罚金十五万元。两起案件均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但法院并未因情节从轻而免除刑事处罚,清晰地体现出司法机关对此类食品领域造假行为的严厉态度。

结合上述两起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鸭肉与鹅肉属于不同品类食材,以鸭肉冒充鹅肉属于法定的“以假充真”,即便食材本身质量合格,也不影响罪名认定。两案涉案金额均远超入罪标准,法院结合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适用缓刑,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明确了缓刑并非免责。广大餐饮经营者应当引以为戒,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而消费者遇到此类造假行为,也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

1.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025) 黔 0403 刑初 14 号

2.潘应坤、伍祖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019) 京 0102 刑初 1041 号


点评人:李世杰,毕业于五邑大学,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