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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9期【建诺每日法评】:备位诉讼请求的运用

日期: 2026/06/16


备位诉讼请求的运用

案情简介

2023年,三明某托育公司与某跆拳道馆组织“清北名校学霸励志研学营”,宣传包含走进清华、北大等行程。胡某妮、范某凤母女与两被告签订《参营合同》,支付费用4901.5元。研学中,原定清华或北大、故宫等四个核心项目被擅自变更。原告以两被告无旅行社资质、违反《旅游法》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费用并三倍赔偿。被告辩称因疫情后清华北大不对外开放、故宫预约爆满,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一审中法院释明合同效力并非当然无效,原告增加备位请求:若合同有效,则要求违约赔偿3917.5元。法院认定合同有效,驳回主位请求,部分支持备位请求,判决赔偿2615.5元。二审维持原判。入库编号为2026-01-2-142-001二审案号为(2025)闽04民终11号

案例分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备位诉讼请求”的运用。主位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与备位请求(合同有效时的违约赔偿)在逻辑上相互排斥、非此即彼,原告在主位请求成立与否不确定时,通过“如果主位不成立,则请求审理备位”的附条件方式,将两种对立主张在同一诉讼中提出。这既避免了因单一请求被驳回而全案败诉的风险,也契合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司法理念,是程序法上的精巧设计。

律师建议

    1. 主动构建主备位请求:当案件存在合同效力、法律关系定性等重大争议时,律师不应只“赌”一种结果,应主动在诉状中设置备位请求,向当事人充分说明风险,勿被动等待法官释明。

2. 严格把握逻辑关系:主、备位请求必须相互排斥、不能并存,并明确审理顺位,使法院能递进审理。

3. 注意程序节点与上诉策略:备位请求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若一审仅支持备位请求而判赔金额不满,上诉时应同时就主位请求的事实认定及备位请求的金额提出异议,以全面维护当事人权益。


点评人:张少青,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建诺律师当当分队的实习律师,曾获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二等奖和三等奖,北京市优秀毕业生,全国高校商业精英挑战赛国际贸易竞赛“涉外商事法律服务”赛道一等奖,法律功底扎实,对民商事法律纠纷、刑事法律深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