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6/16
私下签订车位转借协议,为何被认定为无效?
【案情回顾】
2002年,李阿姨作为上海某小区的首批业主,由物业分配了一个地下固定车位,并一直缴费使用。后来随着私家车普及,小区车位“一位难求”。2009年,小孙购房入住,并于次年同李阿姨私下签订《协议书》,约定李阿姨出借该车位,由小孙代缴停车费,李阿姨可随时要求无条件归还。后小孙在李阿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与物业公司签订停车合同,约定小孙拥有该处车位的使用权。时隔多年后,李阿姨重新搬回该小区,要求小孙归还车位被拒绝,经多方沟通无果,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了解到,诉争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属开发商,物业公司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在原车位使用人主动放弃或房屋出售的情况下,其会根据登记排队顺序进行分配,禁止私下转让。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该小区停车管理规则明确,如有原使用人主动放弃或原使用人房屋出售两种情况,均应按照业主登记排队顺序,对车位进行分配。由此,在车位数量尚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小孙和李阿姨为约定车位使用事宜签订的《协议书》,构成恶意串通,违反了小区停车管理规则,损害了其余业主的权利,应属无效。
李阿姨基于《协议书》请求返还车位,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李阿姨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停车管理规则,承载着小区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不得私下变通、刻意规避。
本案中,李阿姨和小孙之间对特定车位“暂时借用,随时收回”的约定,以及小孙基于《协议书》获得系争车位实际使用权后,又以自己名义与物业公司签订《车辆停车合同》,均意图规避小区车位登记排队分配机制,破坏公共资源平等分配原则。上述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使得其他轮候业主的期待权落空,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小区管理公约。因此,李阿姨与小孙签订的《协议书》以及小孙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车辆停车合同》均不受法律保护。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