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5/11
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重大过错,超一年仍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胡某与刘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9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作了约定。离婚后第三日,刘某即与他人再婚,并于2020年4月生育一子。2022年,胡某偶然得知刘某再婚所生之子的受孕时间系在胡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意味着刘某婚内已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致怀孕。胡某认为刘某的行为给其造成极大心理创伤,且离婚时刘某隐瞒了上述情况,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汽车归其所有,并要求刘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20万元。刘某辩称,双方协议离婚已超过一年,根据原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胡某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不应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已超过协议离婚后一年的期限,判决驳回该项诉请。胡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刘某向胡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对车辆分割部分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刘某应否向胡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核心涉及三个问题: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协议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本案应适用旧法还是民法典。
关于过错认定。原《婚姻法》仅列举了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无兜底条款。刘某离婚后三日即再婚、不足半年生育子女,结合受孕时间计算,足以认定其在婚内已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致对方怀孕。该行为虽不完全符合“与他人同居”的持续性特征,但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伤害程度不亚于法定情形。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新增的“有其他重大过错”兜底条款,应认定为重大过错。
关于起诉期限。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7条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过期不予支持。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9条删除了“一年”期限限制,仅规定协议离婚时明确放弃该项请求的除外。由此,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关于法律适用。本案离婚发生于2019年,在民法典施行前。二审法院依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2条有利溯及原则,认定适用民法典新规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符合“三个更有利于”标准。胡某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赔偿请求,其于2022年得知刘某重大过后悔起诉,未超三年时效。法院结合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情况,酌定赔偿5万元。
以案说法
本案明确了民法典施行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两项重要规则:
一、婚内重大过错的认定不再限于四种法定情形。 民法典在原《婚姻法》列举的四项过错之外增设“有其他重大过错”兜底条款。本案中,刘某离婚后三日即再婚、不足半年生育子女,足以证明其在婚内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致怀孕。该行为虽不完全符合“与他人同居”的典型特征,但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法院认定构成“其他重大过错”,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二、协议离婚后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不再受一年期限限制。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删除了该期限,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回归三年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则,自无过错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重大过错之日起计算。本案胡某在2022年才得知刘某婚内出轨事实,起诉未超时效,法院依据有利溯及原则适用民法典新规,改判支持赔偿请求。
实务提示: 无过错方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存在重大过错的,应在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起诉;但需注意,若离婚协议中已明确书面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不能再行主张。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91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87 条、第 89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 2 条
一审: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 0112 民初 31451 号民事判决(2022 年 12 月 28 日)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 03 民终 2580 号民事判决(2023 年 6 月 21 日)
点评人:李世杰,毕业于五邑大学,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