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5/11
最法院执行局会议明确:查封、扣押、冻结未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5年第17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概要】
N公司与K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中,甲法院于2013年1月向房管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K公司名下房产。房管局签收后,却未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此后,该房产被转为首封、续封,房管局均未办理登记。2013年10月,A中心就该房产设立最高额抵押并办理登记。后A中心通过司法拍卖竞得该房产。N公司以其系在先查封为由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
【裁判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查封,能否对抗之后善意第三人的抵押权?
一、关于查封公示的必要性:最高法执行局法官会议一致认为,不动产查封的公示原则上应通过办理查封登记进行。只有在不动产本身未登记产权的情况下,才可通过张贴封条、公告等方式公示。执行法院依法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因行政机关工作疏忽未办理登记的,该查封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二、关于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本案中,无证据证明A中心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知道案涉房产已被查封,应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4条第3款,查封没有公示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A中心优先于N公司受偿。
三、关于责任区分:登记机关未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登记,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行政赔偿,执行法院亦可对登记机关予以处罚。执行法院未执行到位的责任与行政机关的过错责任应当分开处理。
【结语】
未公示的查封,可能沦为“抽屉查封”,无法对抗后来善意的抵押权人或买受人。若因登记机关工作疏忽导致查封未公示、优先顺位丧失,可依法向该登记机关申请行政赔偿。维权路上主动核查、及时救济,才能守住自己的合法权益。
点评人:李晓琳,有大型央企与头部房企从业经验,专注各类民商事纠纷,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实习律师。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