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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90期【建诺每日法评】:三车事故一车无交强险,受害人的损失怎么赔?

日期: 2026/05/06


三车事故一车无交强险,受害人的损失怎么赔?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A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村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受B停放的小型轿车影响,与对向驶来的C驾驶的小型轿车刮撞,造成A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A负事故同等责任,B、C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查实,B驾驶的小型轿车在Z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C车辆交强险已脱保,无任何保险。事故发生后,经法院委托鉴定,A构成十级伤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

诉讼中,受害人A主张,其损失未超出Z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应由Z保险公司全额赔付。Z保险公司则主张应与C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多车事故中,部分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已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全额赔付受害人的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A的损失未超出Z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应由Z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全额赔付其损失。Z保险公司可另案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C进行追偿。

 

律师释法

在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情形下,若部分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机械地按照各侵权人的责任比例分配赔偿责任,极易导致受害人因未投保方缺乏赔付能力、推诿责任等陷入索赔困境,这与交强险“托底保障”的立法初衷相悖,也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专门赋予受害人一项程序性权利:请求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该规则本质上是通过“先行赔付”机制,优先保障受害人的生存权与财产权,确保其在交强险限额内能够快速、足额获得填补,避免因责任主体复杂、未投保方推诿导致纠纷久拖不决,有效降低受害人的维权成本与风险。


点评人:彭嘉颖,有人民法院和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经历,本科就读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专注于涉外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