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88期【建诺每日法评】:“我伤我有理”与安全保障义务之博弈
日期: 2026/05/06
“我伤我有理”与安全保障义务之博弈
2025年10月12日,王某购票进入某景区后,擅自离开游览步道,进入竹林挖笋。离开时,王某不慎被竹笋绊倒,因面部朝下导致竹笋戳穿鼻腔造成损伤。王某以景区存在管理疏漏:“地面落叶堆积、竹笋根部裸露、无防护措施”而起诉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合理限度,景区的义务仅应限于保障合法游览区域的安全,而非覆盖“所有区域”、“绝对安全”、“任何风险”。在本案中,景区已有规范的游览步道,并在入口及沿途设置《游客须知》以警示禁止采挖竹笋,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知道应当知道不应私自偏离正常游玩区域且实行盗挖行为,且事后景区也及时履行救助的义务,因此王某的损害后果与景区管理无因果关系。
点评人: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司法机关工作经验带来丰富专业说服能力,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贴心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