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5/06
公司对外担保无效,为何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江门某银行与借款人吴某乙签订80万元借款合同,吴某丙及某科技公司分别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吴某乙逾期还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担责。银行未提供科技公司就对外担保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亦未举证已作合理审查;科技公司经传唤未到庭。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科技公司应对吴某乙不能清偿的债务在4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在于: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为何仍需担责?法理基础是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根据新《公司法》第15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负有审查对方是否履行内部决议程序的义务,否则构成“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对外担保,担保合同无效。银行未尽审查义务,存在过错;科技公司公章管理混乱,导致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自身亦有过错。双方均有过错,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第一款,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因此,科技公司不承担合同保证责任,但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4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该责任有三项特征:补充性(仅在债务人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限额性(不超过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可追偿性(赔偿后可向债务人全额追偿)。
四、律师建议
对债权人:接受公司担保时,务必要求担保人提供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并进行形式审查(决议机关、表决程序、签章等),保留审查记录。切勿仅凭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公章就认定担保有效,否则可能导致担保权益大幅减损。
对担保公司:规范公章管理和法定代表人授权,避免因内部管理混乱而“被动担责”。即便担保合同因越权代表无效,只要公司存在过错,仍须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合同无效不等于责任全免,内部管理不善的代价不容忽视。
案例来源:(2025)粤0703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书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