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5/06
拒不到庭,判决生效后拿新证据申请再审?最高法:滥用权利,驳回!
——(2021)最高法民申238号
【案情概要】
张某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期间,法院多次尝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均遭回避。张某始终拒不参加庭审,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张某却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申请再审。最高法审查后,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当事人缺席审理,判决生效后再以“新证据”申请再审,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新的证据”的理解:最高法指出,《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前提是当事人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已诚信行使举证权利、履行举证义务。当事人拒不参加庭审、回避送达,实质上放弃了举证和辩论的权利,判决生效后再以“新证据”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不具有再审利益。
关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认定:张某在一审中经公告送达仍不出现,二审法院通过裁判文书网、其子电话、政府邮寄地址等多渠道尝试联系均无回音,结合其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事实,足以认定其故意回避诉讼。此种行为不应获得再审程序的保护。
关于再审申请实质审查:即便审查所谓“新证据”,亦未发现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关联事实。故其申请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
【结语】
诉讼权利不是“备而不用”的道具,更非“先弃后取”的工具。当事人应当诚信参与诉讼,积极行使举证、辩论等权利。若故意回避审判程序,坐等判决生效后再以“新证据”申请再审,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违背诉讼诚信原则。最高法此裁定明确传递了“程序正义不容玩弄”的司法态度。
点评人:李晓琳,有大型央企与头部房企从业经验,专注各类民商事纠纷,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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