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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5期【建诺每日法评】:股东代表诉讼的实务困境与突破路径

日期: 2026/04/24


股东代表诉讼的实务困境与突破路径

当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管理层怠于追索时,股东代表诉讼成为中小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最后防线。然而,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前置程序僵化、诉讼成本高企、胜诉利益归属模糊等现实障碍,制约着其监督功能的发挥。

前置程序的“请求—拒绝”规则是首要门槛。股东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等待三十日方可自行起诉。这一设计旨在尊重公司内部治理,但实务中常被异化为拖延战术。部分公司收到请求后既不明确拒绝也不采取行动,使股东陷入“等待僵局”。有法院在判决中认可“等待无意义”可突破前置程序,但认定标准尚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

诉讼成本的承担机制同样制约着制度活力。代表诉讼获胜后,赔偿归于公司,股东仅能按持股比例间接受益,却需独自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高昂支出。这种“风险归己、收益归公”的模式,极大抑制了中小股东的维权动力。尽管司法解释允许公司承担合理费用,但实践中法院对此认定严苛,多数胜诉股东仍自行负担大部分开支。

制度完善需从三方面着手:一是明确“前置程序豁免”的具体情形,将公司治理陷入僵局、监事会成为被诉对象等场景纳入例外;二是建立诉讼费用激励机制,允许法院在裁判时酌情判令公司预付或承担合理维权成本,并可提取不超过胜诉金额10%的奖励归股东个人;三是强化公司配合义务,对拒绝提供证据材料的公司适用不利推定。

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价值,在于为少数股东提供制衡管理层的法律武器。唯有降低行权成本、打通程序堵点,这项源自衡平法的制度才能真正落地生根,成为优化公司治理的实效工具。


点评人:梁文聪,执业律师,具有人民法院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专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