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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3期【建诺每日法评】:男子质押前妻名下车辆去借款,前妻能否主张返还车辆?

日期: 2026/04/24


男子质押前妻名下车辆去借款,前妻能否主张返还车辆?

【案情简介】

小燕与阿明原系夫妻,2020年8月离婚,离婚时约定登记在小燕名下的凯迪拉克轿车归阿明所有。2025年1月,该车重新转让登记至小燕名下,小燕为车辆所有权人。2025年2月,阿明向王某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王某出借45000元,阿明将上述车辆质押给王某,并交付了钥匙及行驶证,车辆实际由王某保管。后因阿明未能还款,王某未返还车辆。小燕以其为车辆所有权人为由,诉请王某返还车辆。

【法院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阿明与王某签订的《质押协议》是否有效?王某能否基于质押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动产质押的设立要求出质人对质押财产享有处分权。涉案车辆已登记在小燕名下,属于小燕个人财产,阿明既非所有权人,亦未取得小燕授权,对车辆无处分权。王某辩称有理由相信阿明有权处分,但法院指出,即便误认为阿明与小燕仍为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也应征得另一方同意,王某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取得。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物权状态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车辆登记在小燕名下具有对抗效力。故阿明擅自质押行为无效,王某不能基于质押主张权利,判决王某将车辆返还给所有权人小燕。

【以案说法】

动产质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其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可能无法产生担保效力,甚至构成无权占有。在设立担保物权时,务必审查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保证出质人对质押财产享有处分权,尤其是车辆、房产等需要登记的特殊财产。接受他人提供的财产做担保时,若该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应取得所有权人的明确同意,否则将面临质押担保无效、需返还财产的法律风险。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