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4/14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担保: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实践中,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十分常见,该债务性质如何认定、担保人代偿后能否全额追偿,关乎各方切身利益。
易某与温某婚姻存续期间,易某向银行借款 300 万元,温某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在合同上签字。后易某违约,温某代为偿还本息共计 800 万余元,随后向易某主张全额追偿。易某则主张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分担。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温某以担保人身份参与签约,对借款明知且认可,构成共同意思表示;同时款项实际用于偿还婚内房产贷款,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据此,案涉债务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承担。因二人离婚时未约定债务分担比例,且无法协商一致,法院确定双方各承担 50%。温某已清偿全部债务,有权就超出自身份额的 50% 向易某追偿。
夫妻一方仅在担保人处签字,不必然排除该债务可能系夫妻共同债务。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结合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以及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等进行判断。即使夫妻一方仅以“保证人”或“抵押人”身份签字,若其同时参与合同签订、知晓债务用途,或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非仅属另一方个人债务。
点评人:吴依娜,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具备深厚的行政案件从业经验积淀。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