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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0期【建诺每日法评】:被执行人宅基地执行难题:法律规定与案例解读

日期: 2026/04/08


被执行人宅基地执行难题:法律规定与案例解读

在民事执行实务中,宅基地能否强制执行,是申请执行人和法官都常遇到的难题。现在农村宅基地价值越来越高,有些被执行人会转移其他资产,只留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逃避债务,加上宅基地权属特殊、流转受限,这类案件处置起来争议也多。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典型案例,简单说明宅基地强制执行的关键要点,供实务参考。

一、核心原则:宅基地不能单独执行,地上房屋可按条件执行

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而且只有本村村民才能享有,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因此,法院不能单独查封、拍卖宅基地的使用权。

但宅基地上合法建造、产权清晰的房屋,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拍卖。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拍卖时,其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会一并处置。

二、实操边界:宅基地上房屋强制执行的条件与典型案例参考

宅基地上房屋并非均可强制执行,需满足特定条件,结合广东及全国多地典型案例,实操中主要把握以下要点:

一是权属清晰,房屋合法。涉案房屋需为被执行人个人合法建造或取得,产权无争议、无违建情形,未登记的房屋需依据土地审批文件等证据确认权属。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391号案例中,法院查明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楼房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依法裁定拍卖、变卖并无不当。

二是兼顾居住权,区分唯一住房。若房屋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唯一生活必需住房,法院通常仅查封不处置;但若超过生活必需标准,或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同意从拍卖款中扣除5-8年租金安置被执行人,可依法执行。

三是买受人范围受限,需经相关部门同意。多数情况下,买受人需为该宅基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执行法院需提前与国土资源部门、村委会沟通处置意见。但广东高院(2017)粤执监51号案例中,执行法院征询国土部门意见后,将宅基地房屋拍卖给非本集体成员并办理产权登记,亦被认定为合法。

三、相关法律规定与参考案例

(一)核心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九条、第六十二条:明确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查封但不得拍卖;超过生活必需标准的,在保障基本居住权后可执行。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明确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区分不同情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规范权属登记流程。

5.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为宅基地上房屋及租赁权拍卖提供程序依据。

(二)参考案例

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执监51号:经国土部门同意,宅基地房屋可拍卖给非本村村民。

2.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执复623号:未分层分户的农村自建房,可整栋查封。

3.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391号: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依法拍卖。


点评人:李世杰,毕业于五邑大学,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