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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3期【建诺每日法评】:长期“两不找”状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日期: 2026/04/07


长期“两不找”状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情简介

喻某自1995年起在某机械公司工作,2017年被安排至某模具制造公司,劳动关系及社保仍保留在原单位。20195月起,喻某未再提供劳动,公司亦未支付报酬,但未正式解除劳动合同。202212月,喻某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经济补偿及赔偿金未果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认为,双方自20195月起互不履行权利义务,劳动关系已事实解除,驳回诉求。二审明确,双方劳动关系虽仍存续,但处于“中止”状态,期间互不享有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直至喻某发出解除通知,劳动关系于20221222日正式解除。因公司不存在违法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核心在于“长期两不找”状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长期两不找”是指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未支付报酬或办理解除手续,双方处于互不履责的停滞状态。

司法实践存在三种观点:事实解除说、持续存续说、劳动关系中止说。在本案中二审采纳中止说,理由:第一,双方均无明确的解除意思表示,不宜推定劳动关系已解除;第二,中止状态符合“按劳分配”和权利义务统一原则,劳动者不提供劳动则无权主张报酬;第三,中止认定平衡了双方过错,避免将管理不规范的责任全归于用人单位;第四,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因此,在“长期两不找”期间,劳动者不得主张工资、福利或社保待遇,该期间也不计入工作年限。劳动关系仅在任一方明确作出解除意思表示并送达对方时,方才正式解除。

 

律师建议

对用人单位:应建立规范的离职管理制度。劳动者长期离岗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返岗或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有效送达,避免因“挂名”未处理而增加潜在的补偿、社保等法律风险。

对劳动者:如决定不再返岗,应主动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送达证据。切勿“不告而别”,否则“两不找”期间无法主张工资、经济补偿,且工作年限可能中断。如希望恢复工作,也应通过挂号信、电子邮件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提出返岗申请。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2023)10民终1102号民事判决书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