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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6期【建诺每日法评】:入户盗窃被狗咬死,法院:狗主人无责,无需赔偿

日期: 2026/03/27


入户盗窃被狗咬死,法院:狗主人无责,无需赔偿

【案情概要】

男子连某意图进入赵某别墅盗窃,向院内投掷掺药骨头欲毒死两条看家狼狗后翻墙入院,被惊醒的狼狗撕咬致死。事后,狗主人赵某愿赔4万元遭拒,连某家属诉请66万元赔偿。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无需担责,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核心在于,入户盗窃被饲养犬只咬死,狗主人是否应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

关于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赵某不在现场,无唆使或放任狗咬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入户盗窃超出其一般预见范围,赵某亦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属意外事件,不予刑事追责。

关于民事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若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饲养人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案中,连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入户盗窃及毒狗行为的风险,仍主动实施侵害,其行为属“被侵权人故意”挑衅动物,且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赵某饲养烈性犬未拴绳虽有一定风险,但在无人入侵的正常情况下并不必然致损,其行为与连某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赵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法律虽对饲养人设定较严格责任,但受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甚至违法行为时,不能简单归责于饲养人。法院最终判决彰显了“谁死谁有理”裁判观念的转变:违法者须自担风险,无过错者不无辜担责。司法应坚持过错与责任相匹配,不纵违法、不责无辜,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点评人:李晓琳,有大型央企与头部房企从业经验,专注各类民商事纠纷,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