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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8期【建诺每日法评】:债务人去世后,一般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日期: 2026/03/17


债务人去世后,一般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

债权人张某向债务人刘某出借20万元。后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刘某每月还款3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并载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协助追缴欠款”,王某在《还款协议书》保证人处签字。后刘某未按约还款即去世,且未留有遗产。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证人王某对借款20万元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还款协议书》保证人处签名捺印,应视为其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王某辩称其签字仅表示协助追缴欠款,并非提供担保,但法院认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悉签字行为的法律后果,且未能举证证明存在胁迫或欺诈情形,亦不构成重大误解。因协议中对保证方式未作明确约定,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应认定为一般保证。在债务人刘某去世且无遗产的情况下,一般保证人王某应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本案核心是债务人去世后,一般保证人是否仍需担责。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具有顺序性,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即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去世并不导致债务消灭。其债务应先由其遗产清偿;若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且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债权实现,债务人死亡不属于保证人法定免责情形。

本案中,债务人刘某去世且未留有遗产,债权人张某及保证人王某也并未就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故保证人王某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且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张某可以直接起诉在保证期间内的保证人王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归还欠款及利息。

律师提醒: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出借人为确保自身债权,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担保。若要为他人提供担保,首先应当明确保证方式;其次,明确保证期间;最后,若承担了保证责任,还可以主张追偿权。切勿盲目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以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