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3/09
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同意”,通过组织“抓阄”并以“抓阄”结果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否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于某于2021年12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岗位为救护车驾驶员,月工资4500元。同月,某物业公司为于某缴纳社保。2023年7月31日,某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告知于某与其余同事二人,因某人民医院现只需两名救护车驾驶员,三人需通过抓阄形式决定一人离职,三人对此方案表示同意并开始抓阄。于某抽到离开的签,被要求自2023年8月1日起不再上班。随后,于某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经过前置劳动仲裁程序及二审。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因其公司业务原因无法为于某等人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与于某等人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但物业公司让于某某等人采取抓阄的方式决定去留,违反了劳动关系平等自愿原则,且于某也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辞退的人员,故物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某物业公司通过抓阄的方式决定员工去留,本质上违背了公平就业和平等自愿原则,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构成违法解除。判决某物业公司向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至此,于某胜诉。
以案说法:
用人单位经征得劳动者“同意”,组织劳动者“抓阄”并以“抓阄”结果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因不具备法定解除事由、未遵循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案例参考:
一审:(2024)苏0211民初10738号民事判决
二审:(2025)苏02民终753号民事判决
点评人:陈美斯,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具有大型商业地产从业经验,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公司股权等民商事纠纷。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